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独立自主生活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只要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其行为并未对社会产生任何威胁,便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心脏病作为一种严重的慢性疾病,若患者因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其行为不会对社会构成任何威胁,那么依据此项法律条款,他们确实存在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对社会的潜在危害程度等等诸多因素,这些都将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作出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