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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取保候审条件包含哪些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情况属于不适宜进行取保候审的范畴,但是通过对该条款的深入理解与分析,我们仍然可以作出相应的推论。举例来说,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面临的刑罚极其严重,比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那么他们很可能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除此之外,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前科,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干扰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运行的行为,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不适宜进行取保候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这些情况并未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得到详尽的阐述,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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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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