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所谓取保候审,其指代的正是在符合特定情境下,如存在可能判处
拘役、
管制,或可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实际情况,抑或是存在可能被判处在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
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预计其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之时才能执行的制度。就
偷盗罪这一类案件而言,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上述所述的取保候审的严格条件,比如可能会面临相对较轻的刑罚,并且预计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的威胁,那么他们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
司法机关的严谨评估来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