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关于因患病去世之情形,并未直接纳入本条款的
适用范围之内。此条款所涉及的主要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的特殊情况,然而,因病去世的情况并不属于此类范畴。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幸因病离世,则意味着其已失去了继续接受取保候审的资格,因为取保候审仅适用于仍具有
犯罪嫌疑或被告人身份的人员,而当一个人离世之后,便不再具备这一身份属性。因此,对于因病去世者,我们无法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应用于其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