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即第七十九条明确指出,无论是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亦或是公安机关针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其最长期限均不可超出12个自然月。换言之,理论上,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的全套流程应在此期限之内予以完成。然而,实际操练之中会面临诸多错综复杂的情况,如案件的繁琐程度、
证据的搜集与核实、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的影响,这些都使得我们难以确定一个具体且准确的时间表。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则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