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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流产会收监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被依法批准进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此期间之内,不得停止对于相关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工作进程。倘若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人身出现意外事件,如妊娠终止等情形,这本身并不足以直接决定其是否应立即予以收押。是否需要将其收押,需视具体案情而定,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妊娠终止的原因、该事件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是否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利影响等等因素。若妊娠终止与案件无直接关联,并且也不会对案件的正常审理造成任何阻碍,那么通常情况下是无需因此而将其收押的。然而,若妊娠终止事件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或者与案件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关联,同时还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构成潜在威胁,那么法院或公安机关有可能会考虑是否需要变更现有的强制措施,甚至包括可能的收押措施。因此,是否需要将犯罪嫌疑人人身收押,必须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估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因妊娠终止而必须将犯罪嫌疑人人身收押的情况,因此,是否需要将其收押,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来进行综合考量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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