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明确规定,涉及帮助辅助
网络犯罪活动罪责的
量刑标准,其关键重点并非直接涉及到对涉及
欺诈的金额作出
赔偿事宜。此项
法规的主旨在于明确指出,在已知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可能面临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惩罚,以及相应的
罚金处罚。然而,关于涉及欺诈金额的赔偿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具体的
犯罪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假如个案中的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或者其他相关
犯罪,那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受害人有权利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其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
经济损失。然而,具体的
赔偿金额和方式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其中包括诈骗的金额大小、受害者的实际
损失程度、被告人的责任轻重等多方面因素。因此,针对涉及欺诈金额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我们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具体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若被告人因为帮助辅助网络
犯罪活动罪名成立,这并不代表他必然要对涉及欺诈的金额进行赔偿,除非他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或者其他需要赔偿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