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行为并非意味着夫妻间的婚姻关系自动终止或消失,夫妻二人在分居期间分别取得的各项收益即便未受到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并无任何书面协议加以约定,仍被视为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在正式
办理离婚手续之际,对于夫妻共有的财物,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均等分割。
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考虑到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以及财产的来源等诸多因素,具体
处理方式亦可因情况而灵活变通。
特别针对分居异地的夫妇而言,在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时,应该尊重其各自分别管理及使用各种资产的事实,将这些个人资产保留为自身所有。
倘若双方所分得的财产差异巨大,对应的差额部分便应当由占有较多财产的一方用相应价值的财产来补偿另一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