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虚假签名
签署合同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当事人在此类情况下以假名称署合同,致使对方基于此种情况下做出真实意思却对其自身有利的表示,这便构成了
欺诈行为。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
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这类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所签订的合同自始归于无效或彻底无效。
相应地,签署合同时使用假称的一方必须承担所有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此外,若签署合同时采用的是假姓名,还可能涉及到诸如
合同诈骗罪等相关罪行,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指的是从一开始就怀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在
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藏真相等方式进行欺瞒,从而从对方那里获取大量钱财,而这种行为的认定标准是
犯罪分子实施此类行为时,金额达到了较大的规模。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