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终止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审查该提前终止行为究竟系在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之后进行的,还是仅由单方面擅自作出决定;
以及此提前终止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可预见情形,若两者皆充要满足,则提前终止合并不属于违约行径。
反之,若仅因一方
当事人急于
提前解除合同而背离协商共识,或是未达至法定事由允许范围,那么此次提前终止即构成违约,此时便需承担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
违约金之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