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若房屋经过两年的时间后再行分割,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离婚后是否具备重新要求
分割财产的权利,这个问题归属于离婚后的
财产纠纷范畴。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
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对当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的所有
夫妻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导致离婚后对于这些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纷争;
其次,倘若
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离婚,那么他们在离婚时达成了
财产分割的共识。
然而,离婚后由于对履行前述财产分割协议产生分歧,进而引发的
诉讼,此时,人
民法院应该依法予以审理;
再次,如果夫妻双方在签订
离婚协议后不到一年的时间便对财产分割的问题产生后悔,从而引起纷争,其中一方请求更改或是废除财产分割协议的话,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介入进行审理;
最后,当一段婚姻关系宣告结束后,其中一方在这段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可能已积累了很多在离婚时并未分割的额外财产,进而引发了关于这些财产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