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对于两周岁以内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履行相应的
扶养和教育责任,一般会倾向于由母亲来
抚养。
然而,如若发生特殊情况,例如母亲存在以下三种状况之一,那么此时可以考虑将孩子交由父亲抚养:
首先,母亲如果长期患有不易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种种严重病症,使得孩子不适宜与她一同生活;
其次,如果母亲虽然具有抚养能力却未尽到必要的扶养义务,而此时父亲明确表示希望孩子可以跟随他生活;
最后,如果因为某些原因,例如其他特殊因素,子女确实无法继续与其母亲共同生活下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
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