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确定
债权债务的责任归属者。
面对法定的复杂的三角债关系,法院需先行明确每一笔
债务所对应的
责任主体。
唯有如此,才能更为精确地划分债权债务并在
判决书中准确阐明,以避免责任主体的混淆
误判。
为了对债权债务的
证据进行严谨辨析,法院往往会采取核对相关证据资料的方式。
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可以更为详尽地了解债务债权的实质内容以及实际的
主体责任方。
此外,为了确保债权债务的合法性得到有效检验,法院同样需要对合法的三角债关系进行审查。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些三角债关系可能是合法合理的,但也有部分三角债关系却是非法的。
例如,一个普遍存在的情况——第三方知情权问题。
倘若三角债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对此毫不知情的话,那么这样的三角债关系便失去了其道德依据,且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为
违法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
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
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