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服刑人员符合
监外执行之条件:
(一)于服刑过程中,患病情形危重,需进行病残治疗者;
(二)如服刑期间,已怀孕或正用于哺育自身婴孩的妇女;
(三)因为身体机能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若准许
暂缓执行则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威胁的服刑人员。
监外执行,即是指因罪犯所涉及到的法定情形,暂且变更其
刑事判决执行场所及执行方式至狱外,实施
刑事处罚之一种行刑制度。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