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范,人
民法院于审理
公诉案件时所设定的
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之内,最迟不应当超过三个月。若涉案案件可能涉及到
死刑或
附带民事诉讼等特别情形,或者存在着其他独特的状况,须经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将审理期限予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三个月。如若仍有必要进行延长,则需上报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并取得其审批同意。若是人民法院因
管辖权变更使得案件转移,审理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时开始计算起。此外,若人民检察院对相关案件
补充侦查之后,在补充侦查工作已全部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亦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最后,针对轻微伤害
逃逸这一类案件,若符合以上所述的情形,那么该审理期限便有可能受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具体问题影响而有所变动。当案件呈现出简易性的特点,没有发生过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此类种情况,一般的审判周期应控制在两个月内。然而,当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存在特殊情况之时,审理期限有可能就会被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