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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裁定终止审理有哪些条件

王* 北京-顺义区 刑事诉讼咨询 2026.01.15 04:27:51 326人阅读

刑事诉讼裁定终止审理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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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因其刑事责任追究已无实际意义;但若有证据证明其无罪且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应当继续审理。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需裁定终止审理。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应裁定终止审理。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效力,需裁定终止审理。

(5)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应主动干预,应裁定终止审理。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应裁定终止审理。

提醒: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且近亲属认为其无罪,需及时收集证据并提出继续审理申请;不同终止审理情形的适用条件存在差异,具体案件应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6-01-15 09: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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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通常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其无罪且近亲属提出申请的,需继续审理。

(二)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定为犯罪的,应裁定终止审理。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裁定终止审理。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裁定终止审理。

(五)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应裁定终止审理。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裁定终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该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6-01-15 09:2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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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若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已无实际意义,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其无罪且近亲属提出审理申请的,需继续推进案件。

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定为犯罪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需裁定终止审理。

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对行为人进行追诉,应裁定终止审理。

行为人已被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效力,应裁定终止审理。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提起告诉或已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应主动介入,需裁定终止审理。

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也应裁定终止审理。

2026-01-15 08:0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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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刑事诉讼中存在六种法定情形时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且有证据证明无罪并由近亲属申请的除外。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中出现以下情形时,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无实际意义,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其无罪且其近亲属申请的,应继续审理。二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四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效力。五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应主动干预。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相关情形,不确定是否适用终止审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6-01-15 06:2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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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裁定终止审理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情形,既要维护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也要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时,若追究刑事责任已无实际意义,应裁定终止审理。但存在证据证明其无罪且近亲属提出申请的情况,需继续审理以澄清事实。建议司法机关主动核查是否存在无罪证据,并及时回应近亲属的合理申请。

2.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定为犯罪的,应终止审理。建议在审查阶段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启动,节约司法资源。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终止审理。建议司法机关在立案前仔细核查案件的追诉时效,确保不超期追诉,维护法律的时效性原则。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终止审理。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关注特赦令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体现特赦令的法律效力。

5.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被告诉或告诉人撤回告诉的,应终止审理。建议司法机关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主动干预此类案件的处理。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终止审理。建议司法人员定期梳理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适用准确,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

2026-01-15 04:31:54 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二、中止诉讼后费用怎么退还(1)、人民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2)、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3)第二审人民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不予受理、驳回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三、民事诉讼的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2、当事人向,除了要具备上述条件以外,还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提交书或者状。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3、状应当记明的事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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