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9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构对于那些已被依法采取
拘留措施的人员,若拟将其捕获,应自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下,这一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天。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构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涉及到
盗窃罪名的
刑事案件中,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也仅为四天;至于重大犯罪嫌疑人,
拘留期限则不得超过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