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将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刑事拘留37日后进行
逮捕,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首先,有充足
证据能够证实该嫌疑人或被告确实存在
犯罪行为,而且这种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其次,如果只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无法有效预防其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可能会实施新的
犯罪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可能会销毁、篡改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可能会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可能会试图自杀或者逃跑;再者,在批准或决定逮捕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他们是否愿意
认罪认罚等因素;最后,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或者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犯罪嫌疑人曾有过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尚未明确的,都应该依法进行逮捕。此外,如果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相关规定,
情节严重的话,也可以依法进行逮捕。总的来说,刑事拘留37天后进行
逮捕的条件,主要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带来的社会危险性的全面评估,同时结合其
犯罪事实、可能面临的刑罚以及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实际表现来综合判断得出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