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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成本能否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凡因实施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蒙受经济损失者,除承受相应的刑事惩罚外,还须根据实际情况向受害人作出经济赔偿。由此可见,对于开设赌场罪行所产生的成本,并不得在罪犯承担的赔偿义务中予以扣减,究其原因在于,赔偿经济损失乃是罪犯应尽的法律责任之一。若罪犯的个人财产无法满足全部赔偿及罚金的支付需求,抑或被法院判决没收全部财产,则应优先用其个人财产来履行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开设赌场罪行所产生的成本,绝不可从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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