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职务侵占辩护专题 > 职务侵占罪自诉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自诉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在宣告判决之前,自诉人有权选择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或主动撤回自诉。这也就暗示着,若申请人决意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亦或是自愿放弃自诉,那么有关职务侵占罪的自诉便可予以撤销。除此之外,倘若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展开调解工作并受自诉人的认可,同样可视作自诉的撤销。然而,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案件,并不适用于调解程序,因此在此种情形之下,自诉无法通过调解途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最新修订:2024-07-29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