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在宣告判决之前,
自诉人有权选择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或主动撤回
自诉。这也就暗示着,若申请人决意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亦或是自愿放弃自诉,那么有关
职务侵占罪的自诉便可予以撤销。除此之外,倘若人
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展开调解工作并受自诉人的认可,同样可视作自诉的撤销。然而,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案件,并不适用于调解程序,因此在此种情形之下,自诉无法通过调解途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