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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贷款诈骗罪的定罪界限如何确定

何** 广西-北海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16 16:32:30 471人阅读

判定贷款诈骗罪的定罪界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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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层面,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像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却大量骗取贷款,或者肆意挥霍贷款致使无法偿还,这些情况就可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方面,行为人要实施法定行为,例如编造引进资金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通过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3)诈骗数额是定罪界限之一,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构成犯罪,未达到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4)还需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若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无法还贷,且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提醒:在贷款过程中,要诚信合法,避免实施上述诈骗行为。若遇到贷款纠纷难以判断性质,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6-01-16 21: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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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认定方面
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可从其明知无偿还能力仍大量骗贷、肆意挥霍贷款等行为来分析。若有此类行为,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客观行为判断
查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编造引进资金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或证明文件、用虚假产权证明担保或超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法定行为。

(三)数额判断
确认诈骗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达到才构成犯罪,未达则属一般违法行为。

(四)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
分析无法还贷是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且无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6-01-16 20:3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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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目的才可能定罪,像明知还不起还大量骗贷、随意挥霍贷款致无法偿还等,就符合这一情况。
2.客观方面,实施法定行为,比如编造虚假理由、用虚假合同或证明文件、用虚假产权证明担保或超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
3.诈骗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才构成犯罪,未达标准属于一般违法。
4.要区分贷款诈骗和纠纷,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无法还贷且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2026-01-16 20:0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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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贷款诈骗罪定罪需从主客观方面确定,主观要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要实施法定行为,且诈骗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同时要区分与贷款纠纷。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有严格标准。主观上,若行为人明知无偿还能力还大量骗贷,或者肆意挥霍贷款导致无法偿还,就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或证明文件、用虚假产权证明担保或重复担保等行为都符合法定行为要求。而且,只有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才构成犯罪,未达标准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是因为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无法还贷,且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是贷款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贷款活动十分常见,准确把握贷款诈骗罪的定罪界限至关重要。若对贷款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6 19:1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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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定罪界限从主客观及数额等多方面确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像明知无偿还能力仍大量骗贷、肆意挥霍致无法偿还贷款等情形可认定。客观方面,需实施法定行为,如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或证明文件、用虚假产权证明担保或超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

诈骗数额也是重要界限,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未达标准属一般违法行为。同时要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无法还贷且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为准确判定贷款诈骗罪,金融机构应加强贷前审查,核实借款人资料真实性与还款能力。司法机关要全面调查案件,综合判断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避免误判。

2026-01-16 17:42:13 回复

正规的土地使用证绝对有注明四址界限,那么这样的是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可以知道集体承包土地四址界限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在发生了纠纷的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方法,一、协商解决;二、诉讼解决。

(1)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3)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4)案发后的归还能力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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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5 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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