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保
证人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需承担有效监控被保证人遵循相关法律条款之责任,并且一旦发现在被保证人存在
违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法院汇报。若保证人未能严格履行上述职责,极有可能面临罚款乃至
刑事责任的
追责。由此可见,作为我国
刑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须尽职尽责,然而此项法令中并无明文规定保证人需额外购买人身保险。鉴于常态实践,除非有其他特殊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否则保证人无需额外为其取保候审行为购买保险。据此,依据目前所掌握的信息资料综合分析判断,我们得出结论——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并不需要交纳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
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