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与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洗钱罪
共犯的界定可从下列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剖析:1. 共同故意:作为共犯成员,其必须具备与其他同案人相同的
犯罪故意,亦即须明确知晓自身所实施的行为乃在协助
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而且对于这种行为应属于
违法行为应有清晰的认知。2. 共同行为:作为共犯成员,其必须实际参与并实施了与其他同案人相同的
犯罪行为,例如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资金转移等具体环节。3.
从犯的判定:若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该共犯仅发挥次要或辅助性作用,例如仅提供洗钱所需的场所或相关信息,而未直接参与洗钱操作,则可被视为从犯。4. 法律责任:针对从犯,应依法予以从轻、
减轻处罚乃至免除
处罚。综合以上各点,洗钱罪共犯的认定需结合共同故意及共同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还需关注是否构成从犯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