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制定的法律规定,对于那些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并处于执行时期的
犯罪分子而言,若能严格遵循狱中的纪律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且表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或者有着显著的
立功行为,则他们是有资格申请获得相应的
减刑处理的。基于此,倘若涉案的
盗窃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也就是具有悔过表现或者
立功表现,那么他确实有机会获得减刑的待遇。然而,减刑的实际方案仍然要视监狱的具体评估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