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三条的明确规定,
缓刑考验期限自法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算。举例来说,若有人因
盗窃行为被宣告
缓刑三个月,那么这段为期三个月的缓刑考验期限应自
判决书所载明的日期开始起算。在此期间,若被告人能够严格遵遵守法律
法规,未有再次触犯刑法,亦无新的
撤销缓刑的情况出现,其原先所被判定的
刑罚(此处指暂缓实行的
拘役或是
有期徒刑等刑罚)便可予以免除,或者在原定刑期结束之后继续执行。然而,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生了任何一种上述情况,则可能导致缓刑被撤销,进而执行原
判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