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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没有寻衅滋事罪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九十三条明文规定,所谓的寻衅滋事犯罪,实质上就是由某类特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项)组成,从而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没有明确地排除了警察成为寻衅滋事罪犯的可能性,而是通过对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深入剖析,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该罪名的所有构成要素。换言之,如果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出现了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了破坏性的影响,那么他们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寻衅滋事罪。然而,对于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其中涉及到行为人的身份地位、行为的本质属性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若警察在执行职务期间的行为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范畴,同时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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