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的审结时限需控制在两个月之内,最晚不得超出三个月之期。若涉案事实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
审理期限可适当延长三个月,甚至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还能再次予以适度延长。因此,在获取取保候审批准之后,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在审结时限之内做出裁决,而实际入狱服役的时间则将取决于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速度以及最终的判决结论。如果案件性质较为简易并且未产生需要额外延长审理期限的状况,那么通常情况下,在数月之间就有可能出炉判决结果。不过,当案件呈现复杂性或者遭遇延长审理期限等情况影响之时,入狱服役的时间便有可能相应地拉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