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有
立功表现者,可依法申请
减刑。因此,对于交通
肇事罪的罪犯而言,只要在服刑期间满足上述条件,理论上便具备了申请减刑的资格。然而,减刑的具体实施情况仍需依据罪犯的实际行为表现以及监狱方面的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判断。若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优异,具有明显的悔过与立功表现,并且符合减刑的其他法定要求,则其有望获得减刑。但值得注意的是,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低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