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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车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的行为涵盖了多种特殊情况下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四种:1.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进行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别车行为,若其发生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情境之下,且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满足上述第一项所述的条件,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然而,若别车行为未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或者在其他方面未能满足上述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判断别车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具体分析该行为的情节,包括别车的频率、速度、持续时间以及对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产生的影响等多重因素。若别车行为满足上述第一项的规定,便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条款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反之,若不满足,则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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