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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家人怎么找到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法规,公权部门在实施拘留措施时,须出示相应的拘留许可文书,且渉嫌人员需即刻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倘若出现无法提供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等可能妨碍侦查司法程序的特殊情况,应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告知被拘押家属实情;而一旦上述妨碍状况消除,亦应迅速向家属公布被拘押者的情况。因此,若家属有寻人需求,可行使权利向公安机构咨询,查询其亲属是否为已拘捕之人,或者是通过监狱向家属通告被拘押者的情况。如家属未能接到此类通知,亦可要求公安部门对此作出解释,亦或是向家属提供相关信息。假如家属有恰当理由质疑被拘禁者可能系违法拘留,他们可以依法申请法律协助,以便更高效地掌握事实真相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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