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当有人故意冒充国家机关
公务人员以
招摇撞骗为手段实施不法行为时,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招摇撞骗罪。若冒充的主体对象恰恰为人民警察,则需特别注意并根据此条款的第二两款要求,相应的
刑事惩罚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由此可知,当存在某个个体通过
冒充警察身份以实现
敲诈勒索目的的情况发生时,应依据招摇撞骗罪对其进行
定罪量刑。同时,鉴于其冒充的是人民警察这一特殊身份,法律上会更加严格地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出更严厉的
处罚。对于刑期的具体裁决,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具体情节,如
犯罪者的主观意图、所采用的手段以及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