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他们在未经执行机构书面批准前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因此,在
取保候审期限内,建议您尽可能留在原地工作,以避免触犯上述
法规,对相关
诉讼程序造成不良影响。若您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出工作,务必首先取得执行机构的书面批准。倘若未获得批准即擅自离境,将有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进而导致
保证金被没收、要求重新缴纳、寻求
担保人、
变更强制措施为
监视居住甚至实施
逮捕等多种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