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预售
商品房的
按揭业务,我们应该将其视为一项正式且具有
法律效力的行为,需要签订
书面形式的合同,同时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以
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作为一份附属性的合同,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为了确保主
债务能够得到如期履行而设立的;对于预订商品房的贷款
抵押合同,这其实是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
购房者与银行之间订立的一份
担保协议,在此基础上,如果
借贷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会自发地失去法律效力。预订商品房贷款
抵押担保的主要对象是拥有特定用途的主债权,即购房者向贷款银行所借资金的用途应该仅限于其预购买的商品房,除了首期付款以外的余款支付。
(3)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属于诺成性质的合同,在其签订完成后立刻对参与三方具有无条件的约束力。一旦预售商品房按揭
合同成立,除非获得
抵押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
抵押人不得擅自再次设定其他
抵押。在此基础上,抵押权人有权优先获得索赔权益。
(4)最后,预售商品房按揭终究是一项有偿业务,银行主要是通过获取利息收入来实现盈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