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阁下希望要求退还所支付的用于购买物业的
定金,那么可以主动与卖方进行积极协商。然而,对于
购房过程中所涉及的定金事宜,在以下五种特定状况下,是有资格要求返还的:第
一,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认购意向书中的约定,在既定期间内向其他潜在买家出售已经被购房者预订的房产,从而导致无法签署正式的
购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必须对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进行
双倍赔偿;第
二,如果开发商未能取得相关的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可能导致合同失效,那么开发商就有责任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并且承担由此引发的
经济损失;第
三,如果双方仅仅因为在正式合同、相关
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上无法达成共识,而且这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最终导致无法签署正式合同,那么双方都没有违反任何约定,开发商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第
四,如果认购意向书中关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含糊不清,导致双方在这些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署,那么开发商同样应该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最后,如果由于非双方
当事人的过失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卖方有义务将
定金退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