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无效与撤销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根本原因各不相同。
具体来讲,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在
签署合同过程中,
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无法对合同的核心内容作出正确判断;
亦或是被人从中作梗,签订了明显显失公正或者受到了强迫、威胁等不当行为所致的合同。
然而,合同之所以无效,则源于当事人基于某种合法形式,掩盖其真正非法的企图。
其次,关于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享有此项权利的特定主体才能提出请求。
但法庭和
仲裁机构却有权介入到
无效合同的处理程序之中。
再者,合同经过撤销后并不意味着必然归于无效,也就是说撤销前,该合同仍可维持有效性;
然而,对于已经形成的无效合同来说,自始至终都未能成立生效。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