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概念——“承揽”和“
建筑工程施工”,它们分别代表了两类不同性质的
合同关系。
关于前者,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它在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性,即此类合同可以采取书面表达形式或者口头协商等方式来进行签订,尤其当定作人(即发包人)为自然人身份的时候,往往更加倾向于选择
口头协议的方式。
然而,后者则属于强制要求必须使用
书面形式的
合同类型,具体表现就是必需要以书面形式将其订立下来。
其次,
承揽合同与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在缔结过程中的方式存在着显著不同。
对于大多数的承揽合同来说,只需要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共识即可使得此份合同正式生效。
但是,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它的签订往往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通常情况下会采用招标
投标的方法来进行,并且整过过程必须全权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依法监督。
在以上提到的几个方面之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不同合同之间的更多区别,比如在适用法律、争端解决以及
担保义务等诸多方面都有所体现。
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掌握的知识范畴。
《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