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得到
减刑或
假释的判决条件之下,若犯有诈骗罪并被判定需服刑八年之久。
在服刑期间内,倘若
犯罪者能够恪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甚至有
立功的行为表现,则可能获得减刑。
然而,如果有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况出现,则势必有必要进行减刑处理。
实际上,经过减刑之后,其所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低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若罪犯被判
刑罚为
有期徒刑,且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只要在服刑期间能严格遵守监狱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悔过态度诚恳,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因素,方能达到
申请假释的资格。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