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想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使用人,要确保自己的使用行为是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就开始的,要留存好能证明该时间节点的证据,比如生产记录、采购凭证等。
(二)在申请日前,需确实已经制造了相同产品、使用了相同方法,或者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要保留好完成技术方案、设备购置、原材料储备等实质性准备工作的相关文件。
(三)使用行为严格控制在原有范围,即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或准备的生产规模内,避免超规模使用。
(四)保证先用权的技术来源合法,若是独立研发要留存研发过程资料,若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要有相关合同等证明。
(五)先用权不能单独转让或许可,若涉及转让或继承,要随企业整体资产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