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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总承包人的转包行为

在建筑行业中,我们通常所称的“转包”是指总承包商将其所承担的整体建设项目工程无偿或收取少量费用地转让给他人负责的行为;
而“肢解分包”则是指总承包商将整个工程拆散之后,以细项承包的方式分批次转让给其他单位进行承建。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种情况下,原有的法律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只是在合约主体之间进行了变更。
此外,“挂靠”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它是指那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际建造者,利用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誉,私自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
这种行为实质上亦可视作转包方式之一。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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