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情况下,作为承揽工程项目总
承包方之一的
承包者,其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自主选择是否将自身所承担的各项工作职责,部分地或全部地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及能力的第三方去全面执行和完成,前提条件是必须事先获得发包方的明确许可与批准。
另需强调的是,承包商进行分包必须仅限于非主体性结构工程的部分业务,并且,被选定的分包合作方也须同时满足相关资格认证要求及其对应的资质等级标准。
至于分包行为,则应采取一次性的方式来执行,严禁再次进行分包操作。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