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期间,被取保候审者或被告人须严格遵循如下规定:
首先,必须得到执行机构的明确许可方
可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内的任意地区;
其次,若注册地址、工作单位以及个人联络方式有所改变,则需要在得知信息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再者,严禁以任何形式对
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
最后,不得有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