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除了主体工程外,亦是明文许可接受分包商的服务。
只有在主
承包合同内明确规定可以视为可供分包的部分,方得进行相应的服务提供。
对于未列入合同规定范围之内的,需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明确批准方可进行相关服务提供,然而最高限额应为中标合同价格的30%以内。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
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