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性所必需具备的重要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附属工程或部分合并行为必须已经取得了发包方的充分谅解和认可,或是在总体
承包合同之中明文规定允许将工程项目进行细化拆分的条款。
其次,
承包人在进行二级分包时只能进行唯一的选择,即后续的每一个加盟商都不能再次将自己承接到的工程项目再次拆分为下一层级的分包作业统包出去。
此外,一旦确定了分包合作伙伴的选拔标准,就需要确保他们是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拥有相对应的资质条件以
保证其施工能力的可靠性。
最后,任何形式的外部合作都不能涉及到整个工程的重要核心部分,根据法律条文规定,总承包商有权利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分项工程发包给那些符合资质条件的附属单位,但是对于主体工程却不允许随意进行分包作业。
根据《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