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付房屋的
赔偿标准规定如下:卖方应以每日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款万分之五的方式承担
逾期责任。若
当事人主张所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等理由而要求降低其金额的,须按照
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这一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反之,若当事人认为所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而要求提高其金额的,则应根据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