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乃指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法人机构内的职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职权便利,以非合法手段将本应归属于该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且
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在实际审理和裁决此类职务侵占
犯罪案件过程中,通常涉及到对相关财物流失情况下的追缴行动,然而,“进项转出”这一术语主要运用于税务领域,特指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产生的进项税额需进行相应的转出操作,从而无法再作为销项税额的抵扣依据。因此,职务侵占罪的
处理方式并未直接涉及到进项税的转出问题,而更侧重于对被侵占财物的返还以及对涉案人员
刑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