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后,依照程序规定,他们必须在
拘留期内的三个自然日起,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
批准逮捕申请,如遇特殊状况可适当延长至四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或者屡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嫌疑人来说,其提请
逮捕的期限不受前述时间限制,可以延长至三十天。而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有责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予以
批捕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