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而言,在
签订合同时,若支付的款项被定义为“
订金”,则该款项可在一定情况下予以退还;然而,倘若支付的款项被称之为“
定金”,除非具备特定条件,否则该款项通常无法退还。
2.然而,对于“定金”,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仍有可能得到返还:
(1)当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
合同义务时;
(2)或者当收取定金的一方履行
债务时,其行为与约定不符。
3.在房地产交易中,出卖方常会采用认购、订购或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在此种情形下,如因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未能成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定金进行处理;若由于非当事人双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出卖方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