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延迟交付房屋时限的判别标准为开发商是否在签署的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当经过正式的催促后,开发商仍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房屋的交付,则买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请求,索要因
逾期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费用。然而,如果历经催促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如期交付房屋,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行为,那么买方将有权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所有因此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