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房屋实际面积与协议面积相差超出法定允许的百分之三的情况之下,买方享有选择
解除合同的权利,由卖方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而当相差幅度尚未超过百分之三之时,可以根据面积差异比例与先前约定的价格标准来决定,这一责任应由买方予以补足、卖方独自承担或是卖方作出
退款并加算两倍的
赔偿金等不同方式处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