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明确规定,对于房屋面积产生的差异补偿问题
处理方式如下:若实际测量的结果显示该房屋面积超出了双方
签订合同时约定的面积范围,并且差异比例低于百分之三时,买方有责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标准对其进行补充支付;
然而,如果差异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卖方就需要承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项,并将这部分的所有权转移到买方的名下。
另外,如果实际测量的结果表明该房屋面积小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并且差异比例低于百分之三时,卖方有义务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项以及利息;但是,如果差异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卖方就必须以两倍于多收取的房价款项的金额向买方返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